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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对价对票据权利的影响.doc

上传人:小舍儿 2022/6/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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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票据对价对票据权利的影响
杨 晴 摘要:票据对价制度在票据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票据对价在票据权利取得及票据行使中所起的作用来谈票据对价对票据权利的重要影响。文章同时还提出票据对价在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过程中存在几点不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大多数学者在善意取得的场合倾向于消极观念说,认为积极观念说从正面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提出要求,不仅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而且由于难为人知晓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消极观念说的证明,受让人只需正明自己为非恶意而无需证明自己的善意,或权利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即可视为善意。而在英美合同法中,支付对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它是取得正当持票人身份的一个独立条件,而且支付对价在英美票据司法实务中常作为善意的检验标准。
此外,根据民法理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强调善意取得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因为善意是行为人认为其合法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以难为外人知晓,对于善意的认定,必须借助客观因素,才能具有可操作性。票据对价是客观存在的,便于举证。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也认为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因其对价既不相当,则难免有恶意之情事。所以,票据对价可以作为善意、恶意等主观心理要件的重要参照因素,对取得人的主观善意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

二、票据对价在票据权利行使中的抗辩作用

前面论述了票据对价对于票据权利取得的重要作用,也是票据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时所应注意的对抗事由之一。当票据债务人面对的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者或法定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下,票据对价更加不可忽视。

票据对价的支付与否是确定票据权利取得与否及票据权利享有多少的一个重要标准。然在票据权利行使中亦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票据在实现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有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中,分为两类,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客观的、绝对的,是基于票据自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的抗辩。无论票据如何流转,这种抗辩事由都会存在,所以不存在对物的抗辩进行限制的问题。然而于人则不同。因为人的抗辩事由不记载于票据上,当发生票据转让时,受让人无从了解这种权利的瑕疵。因此,票据法将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将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随票据的流通而转移或扩大到其他人或整体的票据关系中去,不使个别性风险危及整体票据关系或扩大为全部票据关系的风险。也就是说,票据经流转给直接当事人或者特定之间的抗辩原则上予以切断,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不能用以对抗任何非直接当事人,仅对特定人能主张的抗辩不能对抗非特定人。
票据对价处于票据原因关系中,无对价之抗辩从性质上讲,应属于原因关系抗辩,构成人的抗辩的原因。因此原则上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仅限制于直接当事人或特定人之间。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着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相当之对价时,票据义务人得以提出抗辩。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在票据权利人未完全支付票据对价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任何行使票据抗辩权,是拒绝支付全部款项还是只对未履行的部分进行抗辩?在民法债权领域,债权人已为部分履行时,债务人可以全部拒绝履行,也可以部分拒绝履行。而票据债务人只能在完全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