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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doc

上传人:司棋夸克 2022/6/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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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石 慧 周铭川 摘要:放任是对目的行为之伴随结果的听之任之、不干涉、容忍其发生的态度;放任意志依附于目的行为的希望意志而存在,具有依附性、他行为性,其放任的危害结果是目的行为伴随发生的结果。
关键词:间与轻信能够避免之间的一种态度,用不计后果并不能说明放任的本质。并且,可以说放任是不计后果,但希望和轻信能够避免又何尝不是不计后果呢?可以说,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不计后果才实施的,如果行为人考虑到犯罪的后果,就很可能不实施犯罪行为。另外,该说否认放任中包含不希望的一面,也是与实际不符的,比如在前述杀妻毒子例中,行为人是不希望毒死儿子的,只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综合说与不计后果说的主要差异在于综合说认识到放任中包含不希望的一面,相对来说,综合说的观点最可取,但该说同不计后果说一样,并未确切地指出放任到底是什么。且该说有自相矛盾之嫌,一是该说认为放任具有转化性:起初是不希望,但为了实施预定的目的行为,而由原来的不希望转化为听之任之。显然,在该学者看来,听之任之是实施行为时的意志,不希望则是行为实施之前的意志,是由行为实施之前的不希望转化为行为实施时的听之任之。而既然放任是指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中研究的放任当然是实施行为时的意志而不是实施行为之前的意志。二是该说一方面赞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的理论根据,并以此演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又认为放任意志会由于明知伴随结果必然发生而转化为希望意志,否则行为人就不会实施行为了,这实际上混淆了对目的行为的意志与对伴随结果的意志,把对间接结果的放任与对直接结果的希望混为一谈。

二、探讨放任意志的内涵的理论前提

以上对常见观点的评析是以以下几个理论根据为前提的,换言之,为了理解何谓放任,有必要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理论根据,即为什么犯罪故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对此,学者们有精彩的论述。英国法学家杰里?边沁指出:“一个结果,当他是故意引起的时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当预期产生某种结果构成促使行为人决心实施其行为的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态度是直接故意






或直接产生的故意。当结果虽然是预料之中的,并且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伴随出现的,但预期产生这种结果不构成上述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或伴随的故意。”(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1991)另一名英国学者格兰威尔?威廉姆斯也认为,间接故意的结果“不是从被告人的目的中直线产生的结果,而是作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副效应。”(格兰威尔?威廉姆斯,1983)我国学者也逐渐接受了这种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是直接的、单纯的;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是间接的(中间存在对于行为目的结果的直接追求)、伴随的。”因此,“所谓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对于其直接追求的构成要件结果的心理状态;所谓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对于并非自己追求的、但将作为行为的伴随现象而出现的结果的心理状态。”(赵秉志,2002)还有学者认为,“故意为何区别直接与间接,而不用别的称谓,这是一个容易被人熟视无睹的问题。然而,恰恰是‘间接’意义之所在,是帮助我们步出迷宫的一把钥匙。关于直接与间接之别,或许只能由目的与意志的关系加以说明。对于行为人来说,行为的目的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在意志态度上表现为希望。行为人希望的内容当然是其直接追求的行为结果。由此,刑法理论把这一心理态度视为直接故意。而放任不过是希望的派生意志,行为人放任的结果只是其追求的直接结果的附属结果,是实现直接结果的‘代价’,可谓间接的结果、派生的结果,据此,刑法理论才把行为人对间接结果的放任心理视为间接故意。”(姜伟,1995)大陆学者刘艳红、台湾学者许玉秀也持同样观点。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知,刑法理论之所以将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因为两者所针对的危害结果不同:直接故意所针对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即所谓直接结果,而间接故意所针对的是行为所伴随发生的结果,即所谓间接结果或伴随结果,这种结果由于不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发生的、只是目的行为的伴随产物,故以间接结果、伴随结果命名之。由此可见,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关键并不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两者所针对的结果不一样。这与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所谓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意志因素有不一致之处。
第二个问题是,希望与放任的关系。
如前所述,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理论根据在于故意所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