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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协商要约机制.doc

上传人:珍珠夸克 2022/6/3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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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集体协商要约机制
杨晓石 摘要:集体协商要约是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程序,集体协商要约直接关系到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会是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职工一方的代表。集体协商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扩大了集体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这一规定突破和超越了本单位的范围,有利于工会组织运用上级工会脱离企业、独立性比较强的优势,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二、集体协商要约内容
集体协商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具有足以使集体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具有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集体协商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集体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要约是对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不能含糊不清。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这些都规定了集体协商要约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要约内容专项化相对于之前的集体协商要约内容综合化,明显更有利于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协商要约内容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都有其突出矛盾,因此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签订专项集体要约的方式,集体协商要约内容重点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比如,在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专项集体合同重点解决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问题,在矿山、冶金、机械等行业可以重点推行劳动安全专项集体合同。
三、集体协商要约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扩大了集体协商要约范围,之前《劳动法》、《工会法》都没有规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当时集体协商要约范围仅限于单个企业范围内。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与企业集体合同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有利于争取统一的、较好的劳动条件,行业工会组织和地方工会组织独立性显然比企业工会强得多,也不易受雇主或雇主组织的影响,因而能更好地代表工人的利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能够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将劳动者团结起来和雇主组织议定劳动条件,避免不同企业的劳动者之间互相竞争,从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