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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教育法讲座(一)
教育法讲座(一)
2010-04-2320:50:10|分类:法制教育|标签:|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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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讲座(一)
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育人的总
方向。要注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精神文明建设;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建设,也包括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建设;也就是包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方面的建设。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经济、政治、文化,是有机统一、不可切割的整体。因此,把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单纯理解为只是为
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这四个现代化服务,是不全面的。应该树立教育必须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体建设服务的思想,指导我们的教育工作,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
建设协调发展。
2、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是育人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大工业生产客观上要求教育为其培养
全面发展的人。而人的全面发展只能经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的途径才能实现;同时,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是改
造旧社会,实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培养社会新人
的唯一途径。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时期,又赋予教育与生
产劳动相结合以新的含义。他指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公民经济发展的要
求相适应”,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内容
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正是教育与生产劳动
相结合在教育工作以至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
其组成教育目标的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
3、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育人的内容。我国
现阶段的“全面发展”,是指以德、智、体为主
的全面友善发展,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领》关于教育
目标的表述相比较,在“德、智、体”之后增加
了“等方面”,这样既保持德、智、体在全面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又包含了美、劳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并为
包含其他方面的发展内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将促进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为逐步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
展创立条件。这里所说的“德”,不只是指道德,
同时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这里所说的“智
”,也不只是是指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发展智
力,如察看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等心理能
力,还包括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这里所说的“
体”,也不只是指包括体格、体能及身体适应能力的
“体质”,还包括掌握体育知识和技术,娱乐身
心,培养高尚情操等。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各级各类
学校育人总的培养目标。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
是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一个带根本性的大问题。在教育
目标中培养目标的表述上,把“建设者”和
“接班人”并提,这集中反响了我们党和国家在
现阶段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在这一表述的理解上,
“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们党
和国家对培养目标的全面要求。也就是说,我们所培养的学
生,不单要精晓业务,掌握现代科学文化技术,可以迎接世
界经济竞争和新技术革命挑战,同时还要拥有坚定正确的政
治方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献身的精神,可以认清形势,立足
大局。
(二)教育活动的基根源则
教育法的基根源则,是指全部实施教育法活动必须按照
的准则。它贯穿于一国教育法律法规之中,是守纪、执法、司法和研究的基本依据。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各种种类国家教育法的基根源则也各不相同。我国教育法实施的基根源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它既要吻合我国总体的法律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同样原则等),又应反响党和国家关于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