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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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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2/6/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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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
摘 要:法官释明权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诉讼指挥权,在强调调解的这个大政策背景下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它有利于促成矛盾双方调解合意的达成;体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释明权却遭到其主张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和评价,以期在此基础上形成合意。
(二)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公正是诉讼的首要价值,没有实现公正的任何解纷手段都是毫无意义的,法院调解也不例外。在提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的引导下,注重调解似乎成为了法官们的偏好。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少法官却偏离了调解的要义,使公正面临着隐性的威胁。例如,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法官采取“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的方式来促成调解。有些法官为了提高调解率,故意降低人们对判决的期望值,甚至是诸如“你及时判了,将来也可能得不到执行”等所谓的释明暗示。这些隐性的强迫调解,异化调解都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规范法官调解中释明权的行使才能实现程序公正,进而使调解结果更趋于公正。
(三)提高诉讼效率
调解中法官虽然处于中立的第三方,不能随意干预纠纷双方的合意形成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协商、谈判可以没完没了地持续下去。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他们在某些事实、法律问题、诉讼主张、陈述等方面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而法官由于其超然的地位对此情形毫不过问,这只会使双方当事人在合意达成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无任何效率可言。相反,法官如果此时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明确、合理地判断出诉讼争点及纠纷症结所在,将会避免不必要的诉累,自然就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规范行使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必要性
正因为法官释明权在调解中具有上述价值,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官更热衷于对这种权力的行使。然而,由于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关于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规定有所缺失,各种行使范围和界限模糊,导致大多数法官在调解中行使这种职权时更多依赖自己主观上的理解和认识,因而使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长此以往,不自觉地扩张和过度行使释明权也是不言而喻的。在提倡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法院调解在其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因此,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解纷优势,对法官释明权行使进行规范就成为必要。
在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异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容易将必要的程序说服、解释义务以及对调解进行中的注意事项的告知等扩张为自己对程序完全的控制权。尤其是“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对某方面的精通和掌握使得不谙这方面法律的当事人由于法律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更为被动和劣势的地位。因此,法官在调解时的任何暗示和说服被被视为极具权威性的指示,导致调解结果沦为法官主导活动下的产物,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的结果,这恰恰违背了法院调解的应有之义。
第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给法官不当行使释明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导致了释明权的信任危机。法院调解一般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法官采取的是一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这种方式的指导下,法官分别向当事人双方传递信息,进行沟通、斡旋,此时,如果法官凭借自己的权威地位有意或无意地偏向一方当事人,过多地告知、提醒和启发并且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
四、规范法院调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