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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捕环节有什么辩解工作?
一、办案经过
2013年7月14日,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
人李某丽及其家婆温某凤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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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捕环节有什么辩解工作?
一、办案经过
2013年7月14日,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
人李某丽及其家婆温某凤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担当犯罪嫌疑人李某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的辩解人。
次日,辩解人到看守所依法会见当事人。会见过程中,
辩解人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李某丽不是制假工场的承租者,不是假阿胶原料、生产设备的购买者,不是假阿胶半成品、成品的生产者,不是假阿胶成品的销售者,更不是犯罪活动的密谋策划者,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丽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农
妇,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极其次要,社会危险性极小。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丽是出于照顾其在制假工场参与制造
假阿胶的丈夫林某辉才参与到本案中的,其主要角色是一个煮饭阿姨,只是偶尔才参与煮饭之外的工作(打扫清洁、帮忙搬一下东西等等),并且素来没有获取过报酬。
询问完案情方面的事情后,辩解人还认识到犯罪嫌疑人
李某丽在2013年6月8日在茂名市中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一直都在流血,身体十分衰弱。别的,辩解人还认识到犯罪嫌疑人李某丽和丈夫林某辉因本案已双双被刑事拘禁,他们
有两个分别年仅三岁的长女林某帆、年仅 1岁四个月的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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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廷急需他人带养,而且犯罪嫌疑人李某丽至今仍为林某廷喂奶,换一句话也就是说林某廷目前仍处于哺乳期。
为此,辩解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丽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都是极其次要,而且其次子还处于哺乳期,依法吻合申请取保候审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2013年7月18日,茂名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茂名市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为了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解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辩解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指控;申请更改强制举措;向侦查机关认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建议”的规定,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提审犯罪嫌疑人李某丽的申请以及犯罪嫌疑人李
某丽不吻合《刑事刑诉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建议茂名市人
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金丽的建议。
2013年7月份,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
中,听取的辩解人的建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丽做出了
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办案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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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举措作为一种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
强制性方法,是一种迫不得已才为之的“必要之恶”。为了保护人权,关于不拥有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