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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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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武汉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名___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根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___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___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___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 点的,停放时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二)载客营运;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阻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其次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状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其次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供应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学问的宣扬,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平安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其次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爱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刚好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二)销售者不依法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爱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____第 ___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处理; (五)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____第___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试行方法》(市人民政府第___号令)处理; (六)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