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借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人对 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 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 产;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 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 资等。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 )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 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 其他强制措施;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 )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 所规则;
(8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 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
(10 )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 “实际控制人”。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 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 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 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 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 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 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 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 )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