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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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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 其他维护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 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 和喇叭;
(二) 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遇到正在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
(三) 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 车外抛洒物品;
(四) 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 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 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 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 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六)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 佩戴安全头盔;
(七)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安全检查,主动礼让老、弱、 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 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八) 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在人行道内通行,不得乱穿马 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 不得在车行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 者乞讨;
(十)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践踏、攀摘、损毁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二) 不得向河道、水库、湖泊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 排放污水;
(三) 不得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 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 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 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六) 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
(三) 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 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 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 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 民;
(五)
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设置安全通道,并设 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施;
(六) 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采取除泥、 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 其他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社区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二) 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 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 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 不得占用社区公共空间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五) 不得在屋顶、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 安全的物品;
(六) 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私拉乱扯电线,不得 乱停乱放车辆;
(七) 其他维护社区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村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促进 移风易俗,维护淳朴民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不得随意堆放或者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柴草 等杂物;
(三) 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圈养畜禽保持圈舍卫生,不影 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五) 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 定:
(一) 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 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 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惯;
(四)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
(五) 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文明教学规范,组织和引导教师模 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殴打、侮辱学生;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 施,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 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的文明行为****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 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