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促进我局保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责任到人,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保密职责分工为: (一)局长为保密工作负责人,与上级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二)局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保密工作,对分管处室负责,并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二)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以及制定相关制度等工作,并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三)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并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四)保密管理员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五)保密技术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及网络通讯设备等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 (一)有密级的各种文件、文稿、刊物、资料、传真和密码电报、密传电报等; (二)有关需要保密的会议活动、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工作秘密; (三)尚未公布的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等; (四)行政执法中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等; (五)计算机终端、输入的秘密内容和操作程序、口令、密钥及其载体、介质; (六)检举、揭发的有关事项及双方当事人情况; (七)其他秘密事项或暂时不宜公开的秘密内容。第五条局综合档案室、办公室( 信息中心) 机房、局资料室等保密要害部位所在地, 属机要重地, 除工作需要外, 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入内。第六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第七条传递秘密载体, 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者非邮政渠道传递。严禁用普通传真机发送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密传电报一律由机要人员直接收发、传递和保管。密码电报当天传出,当天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自抄录。第八条传阅秘密载体, 要严格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阅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传阅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文件。阅办有密级的文件要在机关内进行,不准带到家中及公共场所。复印抄录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电报,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抄录。第九条汇编秘密载体, 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汇编,汇编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汇编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管理。第十条打印文印资料要实行明密分开, 秘密文件、资料要实行专机处理并设置加密口令。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规定份数印制,废品及时销毁。复印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不准私自将复印件外传。第十一条各处室保管的文件、资料不得自行处理, 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交局档案室统一处理。保密废纸应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交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各处室或其他人员查阅、调用归档文件、资料, 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调阅。销毁秘密文件( 纸介质或磁介质) 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禁止无关人员介入;非特殊情况, 个人不得销毁。如遇特殊情况确要自行销毁秘密文件的, 事后必须向局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秘密公文,超过保密期限的应及时解密。第十二条召开涉及秘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