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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平安绩效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业,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五)取得平安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六)取得平安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平安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前款所称的平安生产相关业务包括平安管理、平安监督、工程技术和生产管理等。
第九条 注册平安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当经集团公司统一向国家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后方能以注册平安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连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条 初始注册依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取得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本人的初始注册申请信息; (二)所属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系统中员工申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受集团公司托付的注册办事机构应在每季度的前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机构上报申请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初始注册结果。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当办理连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应由注册平安工程师本人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连续注册申请信息。所属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注册办事机构确认连续训练完成状况后,向国家注册机构申请连续注册,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连续注册结果。
第十二条 因在所属企业间工作调动,或由外部单位调入集团公司需要变更注册的,应由注册平安工程师本人,通过信息系统开放门户录入变更注册申请信息。聘用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注册办事机构向国家注册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并通过信息系统公布变更注册结果。
第四章 培训训练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将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连续训练纳入培训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注册平安工程师的连续训练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属具备国家一、二级平安培训资质的机构负责,培训单位依据《注册平安工程师连续训练大纲》进行连续训练。注册平安工程师的连续训练记录由培训单位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注册平安工程师应按规定在每个注册周期(三年)内参与连续训练,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连续训练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规范、新颁布的平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现代石油企业平安管理、石油企业平安技术、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注册平安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参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平安培训,其学时可作为注册平安工程师连续训练学时。
第十七条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平安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平安工程师连续训练并连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再培训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可凭本人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证,向当地平安 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
第五章 配备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