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氧站设计规范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50030— 91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 ) 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
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 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
50
25 20
25 20
非电力牵引
厂内铁路线机车 ( 中心线 )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外道路 ( 路边 ) 厂内道路 ( 路边 ) 电力架空线
?5
单
罐6,10 11, 容 30 31,100
101,400 量
气贮罐 3
(m) 401,1000
,1000 液化石油
主要 次要
15
10 5
10 5
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40 50 60
倍电杆高度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
算。 ? 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氧气
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 x 104Pa)的
乘积计算。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M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
量的规定执行。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
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
体贮罐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10m ?液 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
产建筑 ( 空分塔 ) 或
戊类生产建筑( 惰性气体贮罐) 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
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
防火间距,
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
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
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
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 条 输氧量不超过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
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 、 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 条 输氧量超过60m3/h 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
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 条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
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 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
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
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 条 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有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 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
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
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调节供气。
第 条 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襄,其有效容
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
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 条 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 倍确定,但不包
括备用贮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