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姓名:孟杰 班级:10法1 学号:10060112
【摘要】共同侵权这种数人侵权现象在我们的平常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相关法律法规也 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随着人们的交往频繁,占有越来越多比例的一种数人侵 权类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一些法律条文, 但并没有解决太多学术界产生的争议仍有许多含糊的问题,并没有给与相关内容的精确 明晰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①所以在实践中,一个类似 的案件,法院却有着不同的处理判决,而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好比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要求按份责任的判决处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要求按连带责任的判决处理。这 种现象一定会是的司法的权威受到挑战。
因此此篇文章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大致初步的探析,因为笔者经 过对现行法律的一些研究和资料的翻阅发现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有许多地方有精 确详细规定的需要,所以笔者准备写一篇有关此类侵权的文章发表自己的一些见解,以 此希望能对无意思联络的的数人侵权的理论研究有帮助。
2002年3月2日,曾桂林开着大货车从揭西返回福建,中途遇廖竞辉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安流 镇新秀街路口拐出。曾桂林急刹车往右打方向,但由于车速太快,就没刹住车撞到行人陈旭景,造 成陈旭景受伤、大货车及摩托车分别受损的交通事故。对于陈旭景伤害的赔偿,曾桂林与廖竞辉如 何承担责任呢? 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廖竞辉承担主要责任,曾桂林承担按份责任;二审判 决承担按份责任;该案例的评析人崔志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者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该案例发生在《解释》生效前,二审法院判决按份责任亦是有道理的。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有关的概述
《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 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 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 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①
研究上述法律条文的有关内容不难看出这两条就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 律规定,但是并没有以明确的给予这类数人侵权类型具体命名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所以其有关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还需进一步予以分析。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确切定义有着不停的争议,所以学术界到目前为止不同 一,很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到目前为止学术界有下列几种主流看法:
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指的就是数个行为人之间并无事先的 共同过错,而仅仅只是因为数人行为之间的偶然结合,最终导致了同一受害人遭受到了 同一损害。②
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又可以将其命名为无过错联系的 共同致害行为,指的是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过错),同时 也不存在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各个行为的客观关联,从而共同造成或者是导致了同 一个损害结果的一种加害行为。③
仔细专研上面所讲的相关的学说和法律,笔者就得出了如以下的看法,希望能对此 研究能有些帮助,笔者定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为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过错,各人 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各个行为偶然的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笔者会 在下文中有关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中详述为什么会给予这种定义的,希望能对一直不断争 议的问题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京::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 394.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 107 .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上文中笔者已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定进行了一些讨论和界定,但没有详述原因,因此 在本节中,笔者将围绕自己所给出的定义,经过初步的探析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 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论证说明这样界定的详细缘由认为其有包含有以下的要件:
1、 主体的复合性
在主体方面,作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侵权人必是两个人以上也就是说存 在着多个侵权人,于此同时每个侵权行为人要有相对应的的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这也 就是我们法律上通常所说的责任能力。不仅仅如此,他们还应是各个人分别实施侵权自 己的侵权行为,并且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要相结合才能造成同一损害,单独的侵 权人并不能必然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最后还要满足的一点就是,每个侵权人之间 是不能存在共同过错的,至于什么是共同过错,下文会作者会进行有关的论述,所以即 便一个侵权主体由于其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个损害结果也不符合构成要件。以上这是无 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主体方面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