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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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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docx

上传人:碎碎念的折木 2022/7/2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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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气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气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格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格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详细破格条件由各设区市讨论提出。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缘由,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当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力量考试要求。应参与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力量考试,考试成绩到达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连续医学训练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医学训练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把握本专业根底理论和专业学问,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把握相关专业理论学问;把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标准。
2.熟识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进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受与力量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阅历,能独立解决当地简单疑难问题。
3.具有培育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