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幼兄就I8幼完圜神助辨法
第一修本辨法依幼完教育及照!!法(以下曾if本法)第七修第五XM规
定言丁定之。
第二修本辨法用需司,定羲如下:
一、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依社11r救助法规定,户 籍所在地直率害市、S (市)主管^^^幼兄就I8幼完圜神助辨法
第一修本辨法依幼完教育及照!!法(以下曾if本法)第七修第五XM规
定言丁定之。
第二修本辨法用需司,定羲如下:
一、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依社11r救助法规定,户 籍所在地直率害市、S (市)主管^^^核官忍定,取得资格 者。
二、家户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税捐稽徵^^核定之最近一 年度粽合所得税家户粽合所得余恩额。
三、家户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税捐稽徵^^核定之最 近一年度粽合所得税家户利息所得余息额。
第三僚本辨法祷助封象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本阈籍。
二、就I1符合第五修规定之幼完圜。
三、符合第四僚祷助项目所定之年龄;或^各级主管^^特 殊教育^生II定及就甫醇曾II定,核定曹^就H阈民 小^者。
第四修本辨法祷助XM目及额度如下:
一、五蕨至入阈民小^前之幼兄:
(一)^祷助:
.就H公立幼完圜者,祷助每^期全额之^费。
,每^期最高祷助新耋整一离五千 元。
(二)条亚湾弱势加额祷助: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家户年 所得新耋第七十离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祷助亲隹 费、代辨费(不包括交通费、II彳爰延托费、保^费及家 ««);家庭^^及其祷助额度如附表。
二、二蕨以上至未满五蕨之幼兄:
(一)低收入户:依社曾救助法及其相^法令之规定,由直 率害市、离U市)主管财政状况予以祷助。
(二)中低收入户:每^期祷助新耋第六千元。
前所定幼完年龄之^算,以幼兄入幼兄圜富^年度九月一 日满数者IS定之。
第一项第一款第二目^弱势加额祷助,JS家户年所得新耋 第七十离元以下家庭者,其具有第三肇以上不勤^,且^不 公告现值(逾新耋第六百五十离元,或家户年利息所得逾新耋
第十离元者,不予祷助。
本辨法所指家户年所得、不勤崖、家户年利息所得,均以幼 兄典其父母或整人合^之算之。
第五修除第四僚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外,本辨法祷助封象就H之幼
兄圜,鹰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辨理言平11或尚未辨理言平11而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已辨理言平11者:
.依本法第四十五修第四XM所定^辨法完成^,且中 央主管^层豺旨定鹰符合法令规定之项目均^^II通遇 。
.本目之1^^言平!!通遇之XM目未通遇,嗣^追平II通 遇。
.本目之1II通遇之XM目未通遇,已研提具I1明碓 之改善幸艮直率害市、S (市)主管^^^核通遇。
(二)尚未辨理押!!,而已於中央主管^皆豺旨定之期限内, 符其指定鹰符合法令规定之XM目,幸艮直率害市、S(市)
主管械层制寄核通遇者。
二、收费鹰符合本法施行前登载於中央主管械层鼾旨定^站之 额度或^直率害市、S (市)主管械层制雷核通遇之S(度。
前项第一款所定鹰符合法令规定之项目,由中央主管^^公 告之。
第六修第四修第一XM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目之祷助,其^^由中央
主管械皆帮编列^算支鹰,或由各直率害市、S (市)主管理祷 助相^作渠。
第四修第一XM第二款第一目之祷助,由直率害市、S(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