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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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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docx

上传人:老狐狸 2022/7/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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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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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矿安全事故适用法律问题探讨
随着社会的进展,对原材料需求大幅增长;矿产资源匮乏的现实,使得煤炭有着很大的利润空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具备煤碳开采力量的个人进入煤碳开采行业,乱采滥挖,导致了矿业秩序混乱,煤炭安全事故频频发从经营者的命令作了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能否作为134刑法条的犯罪主体也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刑法》135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但何为直接责任人员,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一般认定为主管劳动安全爱护工作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然而由于煤矿企业分工的不标准,不明确,遇到详细个案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常常消失分歧。
2、在事故责任的区分和评估鉴定的程序上
重大责任事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必需具有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峻后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客观特征:(1)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对事故隐患实行措施;(3)不实行措施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有着客观的因果关系;(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峻后果。明确规定客观构成要件,有利于区分罪责、便于操作,但对于我省贫困地区的个体经营煤矿和无照非法小煤窑而言,因其设备简陋,缺乏技术、无证上岗存在众多安全隐患,事故一旦发生,责任难于分清,况且诱发事故的直接缘由发生在哪一个环节,是何缘由所引起,此问题是特别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由特地的机构鉴定。目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学问和资质,井下的状况完全交由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而调查组成员调查的缘由与公安侦查的缘由一旦有出入,案件则有可能搁浅。另处,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已明确规定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鉴定其数额和破坏性的方法,确认了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有的资质,但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未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何部门具有资质。


3、在罪种的定性和罪与非罪的推断上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处理煤矿开采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峻后果的两个主要罪种,但在实践中如何精确界定罪名,把握犯罪,存在肯定的困难,例如:李某承包某矿的二煤建筑风井,同时聘请无证人员上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化纤风筒等设施,在采煤过程中***三对口极不健全,上述情形被主管部门发觉后责令其停产整改,但李某未停产而是违规安排工人下井作业,连续开采原煤,后因***浓度偏高,通风不畅,瓦检员未检测***,工人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火花引发***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李某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其在客观上已具有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认为李某应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某在客观上因其设施不符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提出,但其置若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