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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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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docx

上传人:PIKAQIU 2022/7/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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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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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环保问题严峻关切民生,目前已成为全民话题,纵观各类环境犯罪,其往往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在罪状描述与法定刑设置等方面已不能满意当前简单
:本罪的法定刑罚配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极不科学的。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危及的公共安全,而我国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惩罚是较重的,而本罪的罪状描述包括了过失与间接有意的可能,最低档的法定刑配置对于过失犯来说牵强适应,但对于间接有意罪过心态是无法起到评价功能,因此很有必要依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评价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其次,渎职罪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假如渎职罪在刑事立法上存在特别性势必对执法理念造成影响,无法到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警示的事前预防功能,且这种较轻的刑事惩罚的事后预防性也将被减弱。最终,依据分析渎职犯罪的法律体系,最低的法定刑要求跟整个刑法体系的相关要求是不平衡、不匹配的。因此,我国特意在刑法中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制定了相应的独特款项,独立设置罪行名称,以到达加强环境爱护治理的目的。然而其法定刑的配置却与单设罪名的立法原意相悼,反而会让法律适用主体进展错误的解读,势必给司法实务一种错误的示意,从而会产生造成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现象。
:依据法律的立法技术,该罪名的界定匹配条件会让犯罪人员轻易脱离惩办,这对于犯罪实施惩处以及相应的预防来说都是不利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由于环境犯罪的结果往往具有隐秘性、埋伏性等特点,要对其犯罪行为进展判定,一般都要经受一个很长很长的过程。从这一点看来,只要该罪犯引起的危害在经受了5年后还是没有触犯到罪行的判定值,我们就不行以对它进展追诉。于是,单单依据这种毫无层次区分的定刑匹配肯定会让这样的犯罪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这样的技术缺陷肯定要去进展完善补充。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宣告缓刑。也就是说,本罪犯罪分子都是可以宣告缓刑的,这样会给犯罪分子脱离惩办的时机,无法到达该有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完善环境监管失职罪相关立法建议
(一)扩大“危害后果”的范围
:对于环境的破坏,往往在短时间和小范围内无法马上显现出来,因此显得比拟的抽象。但是行为人对环境的破坏极其简单,其违法本钱又很低,而且在短时间内还不简单被查处,所以环境监管责任人往往有恃无恐,持一种观望放任的态度。而在我国环境刑事违法惩处方面,没有明确的环境刑事立法,不符合可持续进展的理念要求,对于环境监管行为的刑事法网是一种缺陷和漏洞。因此,有必要增加“环境严峻破坏”的危害后果。
:环境资源属于环境爱护的一局部,环境资源包括可再生资源和不行再生资源。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不科学的开采和使用环境资源,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