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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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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老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评估制度,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备案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制度,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制度,规划修改的补偿制度。
规划的监督
在各地城市建设中,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压力、对政绩的盲目追求和行政***等多方面因素,滋生出众多局部利益侵占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侵占长远利益的不良现象,成为我国城乡发展进程中最尖锐的问题。
为了制止城市建设的无序发展,保证城乡规划的落实,草案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行政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时有权采取措施,以及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配合的义务等等。
人大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社会监督。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且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对于“乡”的关注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07年3月29日在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城与乡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从规划上来说,不应再继续把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割裂开,这样既不符合城乡发展现实,也不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8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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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次,明确了规划的内容。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再次,规范规划的实施。草案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村村民合理进行建设。
与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相比,广大农村的进步是滞后的,有些农村的情景可以说三十年没有什么变化。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不关心农民、不善待农村,其结果必然坑害了城市,这已被许多国家城市化的历史所证明。统筹城乡建设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尊重普通农民的利益,按照他们的愿望,引导和帮助他们去完善农村生活环境;要尊重地方的历史文化,建立适应现阶段农村和农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