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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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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6/2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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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 日发出的第×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 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一)修改说明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 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 1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 1 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 段中, 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 1 中,将原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 1 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 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 3和4 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和4 的引用部分… 3.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 与权力要求1 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 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 6, 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4 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6 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6 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 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 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 2 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时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条第 3 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新颖性。根据单独对比原则, 分别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 2 进行新颖性对比。对比文件 1 披露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 1 前序部分的全部内容,但是未披露新修改的权利要求 1 特征部分中“ A”这一技术特征, 因此, 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 2 公开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 1 特征部分中“…”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 2 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 2 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2 具备新颖性。 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a.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 1 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