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晋江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晋江市委员会
文件
晋江市教育局
晋江市公安局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司法局
晋江市妇女联合会
晋综治办〔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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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综治办、团(工)委、教委(育)办、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司法所、妇联(妇工委),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综治办《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闽综治办〔2012〕21号)和泉综治办《关于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泉综治办〔2013〕1号),做好我市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动态掌握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分析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效,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摸范围
排查摸底的范围共包括“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五类青少年群体,具体统计标准分别为:
(一)闲散青少年:是指6—25周岁不在学、无职业的自然人。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5周岁的自然人只要“不在学”,即没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16—25周岁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不在学”和“无职业”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2.“不在学”或“不在学”、“无职业”的状态一般要持续半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中断学业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病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一年以内的时间里为实现目标而导致“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在家自学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到工作而在家自学或接受某些非正规培训的青少年。
(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一年以内有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34条规定之情形的6—25周岁自然人。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但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但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受救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是指接受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救助的、离家在外、无固定职业、居无定所且流浪乞讨状态持续半年以上的0—18周岁自然人。
(四)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家乡的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长期”是指持续半年以上。
2.“农村家乡”是指户籍地或常住地。
3.“在外打工”是指在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县(市、区)以外工作。
(五)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服刑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6—18周岁(不含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上述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统计时间节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10日。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方式
(一)主要任务
,摸排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总量,把握总体状况;
,全面采集一次重点青少年的基本信息,掌握个体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每年对重点青少年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