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的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 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 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 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 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 1 )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 2 )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3 )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4 )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 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 ,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 “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三) 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