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的论文.doc

格式:doc   大小:86KB   页数:17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6/2 文件大小:8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的论文.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的论文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法益生产经营目的内容提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而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生产经营也应得到适度保护。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威力和诡计。本罪不是目的犯, “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表示一种动机。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竞合。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财产罪一章最后一个罪名,在理论界几乎无人问津,但由于涉及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案率并不低,并且出现许多疑难问题。例如, 1997 年刑法将本罪从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章移入侵犯财产罪,那么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否有所变化?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本罪?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泼熊案”中的刘海洋、“天价葡萄案”中的农民工、“东航集体返航案”的飞行员等,是否构成本罪?本罪规定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是否就是目的犯?理论上常将本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进行严格区分,是否存在不妥,它们能否产生竞合?由此可见,本罪是一个问题丛生的地带, 然理论研究投放不足。对这些理论与实务问题,亟待深入细致的探析。一、保护法益根据刑法第 276 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每个罪名背后都有一个值得保护的法益。只有明确了罪名背后的法益,才能正确指导解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破坏生产经营罪源于旧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破坏集体生产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里,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或曰保护客体),学界没有争议,认为是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是,新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该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学界便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罪所在章节发生变动,但其保护的法益仍然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正常秩序说)。⑴而且,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和理论学说来看,似乎没有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财产罪的先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放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是存在缺陷的,有必要让其回到原来的位置。”⑵这种略带保守色彩的观点有些刻舟求剑之嫌。既然罪名的体系位置已经发生变动,对该罪名的保护法益也应该重新审视。当罪名的体系位置发生变化时,不应忽视该罪名的保护法益的变动情况。毕竟,法益具有重要的解释论机能。⑶在确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具体罪名所属的类罪名为指导。同类罪名具有同类性质的法益。在确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 不应超出同类法益的范围。⑷当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刑法的归类是明显错误的,则具体罪名的法益内容可以突破类罪名的法益范围。例如,德国、日本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归入对公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论有充分理由表明该罪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并将该罪的法益确定为居住权或者居住安宁等。⑸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认为现行刑法对该罪存在归类错误,那么有没有充分的理由?仅仅以“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没有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财产罪的先例”为由,认为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一种缺陷,论证上是否有轻率之嫌?何况事实并非如此。德国刑法第 27 章规定的是物品损坏方面的犯罪,其中第 303 条规定的是物品损坏罪,第 305 条 a 规定的是重要生产工具的毁坏罪。⑹这种规定非常类似于我国刑法的规定,也即在毁坏型财产犯罪之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日本刑法第 35 章规定的是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其中第 234 条规定的是妨害业务罪。⑺该罪与我国破坏生产经营罪比较接近。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学界一致认为其属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只是具体侵犯何种个人法益,学界有不同认识。⑻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认为薪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位置变动不合理, 进而认为该罪法益应保持不变的观点,确有固步自封之嫌。虽然我们无法揣测立法者当时的动机(实际上也无需揣测),但是对这种变动仍需予以尊重。既然该罪名已经置身于财产罪之列,那么就应根据财产罪的法益来确定其保护法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财产罪,而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因此该罪的保护法益也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说)。⑼在财产罪的法益中寻找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 思路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本罪破坏的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是一种活动,不是财产,如何体现财产所有权?有人可能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所以财产所有权就体现在机器设备及耕畜等生产资料上。可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该如何确定法益?例如,温某在网上发布某银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虚假消息,导致该行被挤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⑽温某没有毁坏机

最近更新

2025年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单招职业技能测试题库.. 43页

2025年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单招职业适应性测试.. 44页

2025年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13页

2025年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 12页

高效XML数据清洗算法 35页

2025年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 12页

非线性系统强化学习 35页

2025年商水县招教考试备考题库附答案解析(夺.. 30页

绿色会议管理技术研究与实践 19页

2025年四川传媒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期.. 13页

老年慢性病饮食管理策略 35页

2025年四川文化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 12页

2025年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基.. 13页

2025年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单招职业技能考试.. 43页

绿色材料在体育用品制造中的应用 25页

2025年墨江县幼儿园教师招教考试备考题库及答.. 31页

2025年壶关县幼儿园教师招教考试备考题库含答.. 31页

罗嘉瑞哲学方法论 36页

高效酉不变权值更新策略 37页

职业暴露风险评估与职业安全结合 35页

航空材料研究进展 35页

2025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 12页

高端户外装备市场研究 39页

2025年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 13页

2025年天津市渤海化工职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 12页

维修成本控制分析 37页

绿色建筑碳排放控制 35页

2025年天津艺术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 13页

肉牛优良性状基因定位研究 37页

风险评估数学表达构建 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