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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疫苗接种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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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其次类疫苗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一、背景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我国实行有方案的预防接种制度,预防接种是预防把握传染病 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只有按科学、合理的程序接种,才能充分发挥疫苗的预防和把握传 染病的免疫效果,并将疫苗不良反应把握程接种;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 合格狂犬病疫苗应当连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到异地 注射。
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依据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 疫力格外关键,当某一针次消灭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发觉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峻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连续原有程序。
流行性感冒疫苗(Flu)
接种对象
6 个月以上人群,建议优先接种人群如下:
①患流感后发生并发症风险较高的人群:
5 岁及以下儿童,尤其是2 岁及以下的婴儿;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心血管疾病(除高血压)、慢性呼呼系统疾病、肝肾功能不全、血液病、神经系统疾病、神经肌肉功能障碍, 代谢病等慢性病患者;患有免疫抑制疾病的***和儿童(包括药物或 HIV 感染引起的免疫抑制);小于 18 岁青少年中长期接受阿司匹林治疗者;长期居住在养老院和其他慢性病康复机构的人员;预备在流感季节怀孕的妇女。
②有较大机会将流感病毒传染给高危人群的人员:
养老院和其他慢性病康复机构的工作人员; 5 岁及以下儿童、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他流感高危人员的家庭成员,及照看、护理他们的人员,特殊是照看 6 月龄以下婴儿的人员; 医疗卫生保健人员。
接种方法
流感疫苗有婴幼儿剂型和***剂型,婴幼儿剂型均为 ,适用于 6—35 月龄婴幼儿;***剂型均为 ,适用于≥36 月龄儿童和***。
从未接种过流感疫苗,或前一年仅接种了 1 剂流感疫苗的 6 月-8 岁儿童,建议接种2 剂,间隔≥4 周,以后每年接种 1 剂即可;8 岁以上儿童及***仅需接种一针。
接种途径为肌肉注射或深度皮下注射,***和少年儿童应选择上臂三角肌注射,婴幼儿选择大腿前外侧肌肉注射。
接种禁忌
对鸡蛋和任何一种疫苗成分过敏的人群;中度或重度急性发热的病人; 曾患格林巴利综合征者;未把握的癫痫和患其它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
接种对象
适用于2月龄以上人群,免疫缺陷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等接种OPV 禁忌症者优先考虑,有肛周脓肿史、反复感染史者推举接种IPV;已接种过OPV 但未全程免疫的儿童, 原则上不推举使用IPV。
接种方法
IPV 接种为 4 剂次,儿童诞生后 2、3、4 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接种间隔在28 天以上。如部分使用IPV,建议第 1、2 剂次接种IPV,其余剂次使用OPV,并按OPV 程序完成全程免疫。接种剂量为 ,接种部位为上臂三角肌肌肉注射。对于婴幼儿,最好选择大腿前外侧中部肌肉注射。
接种禁忌
对疫苗含有的任一成份过敏者如新霉素、链霉素和多粘菌素B 过敏者;中重度急性疾病或发热患者;孕妇。
(二)福建省推举的其次类疫苗
主要包括乙肝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乙肝疫苗(Hep B) (1)接种对象
乙肝易感者均是乙肝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