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祝某某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
责案
【基本案情】
祝某某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立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并经法定程序核名。核名后原告开始筹
祝某某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
责案
【基本案情】
祝某某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立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并经法定程序核名。核名后原告开始筹
建, 2021 年 9 月末,机动车检测站所用厂房建设完成,设备
及配套设施购置齐全,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营业的条件。
2021 年 10 月,祝某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祝某某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已过
(保留期为六个月),需要重新核名后再办理营业执照。此后
祝某某多次要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该局均未颁
发。 20________年 4 月 22 日,祝某某再次到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后,祝某某要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该局
仍未办理。祝某某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
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设立公司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判决责令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祝某某颁发机动车检测站的营业执照。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该局为原告祝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商机关未依法履行市场准入职责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