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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理念四大突破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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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博士 2017/6/3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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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食品安全法( 草案) 》立法理念四大突破的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 食品安全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于 2008 年 4月 20 日向全国人民公布并征求意见。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 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的理念; 加大违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理念。这四大立法理念不仅是食品安全立法理念的创新, 也将对相关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8 年4月 20 日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纵观《征求意见稿》, 其充分体现了四个新的立法理念。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一)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转变。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人们曾对如何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主要观点有三: 其一是主张在保留《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上, 制定《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基本法, 《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位为特别法, 形成基本法统帅特别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其二是主张修改《食品卫生法》。认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已经不少了, 关键在于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涵盖所有食品安全领域。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 《食品安全法》已没有自己调整的特定对象。.cOm 另外, 制定《食品安全法》还需要对其结构和内容进一步论证, 但修改《食品卫生法》无需更多论证。其三是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其主要理由为: 《食品卫生法》不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关系, 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诸如人们常说的掺假食品, 只要掺假食品是卫生的, 就无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但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掺假行为进行处罚。比如, 注水猪肉, 如果猪肉里的注水是卫生的, 就不可能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另外, 《食品卫生法》也不可能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监管。可见, 食品安全的外延更为广阔, 包含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基本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不应同时并存。《征求意见稿》第 98 条明确规定,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说明将来的《食品安全法》将要取代《食品卫生法》。从字面看来,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 只是“卫生”到“安全”的用词转变。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 而是立法者深深认识到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的生命与身体健康。这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二) 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到既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又注重食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营养的转变。我国在食品数量安全得到保证以后, 开始注重食品质量安全, 以保证人们不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损害身体健康。并在立法上体现了这一理念。诸如, 《食品卫生法》第 1 条规定: “为保证食品卫生,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增强人民体质, 制定本法。” 2006 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