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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路障和完善途径.doc

上传人:冷瑟的风 2022/7/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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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行政问责制施行的路障和完善途径
  关于行政问责制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22年由sars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一些无关紧要的资料,对政府过失的信息避而不谈或者较少发布,即使发布,透露的信息也反映不了实际情况,这种行为其实是愚弄社会公众和欺骗上级的不正当行为,由于此种行为使行政问责难以有效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的理论中存在的行政体制内自查自纠的“同体问责制〞,出现问题后由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这种做法会让下级看到只要对上级负责就可以了,形成“怕上不怕下〞的现象。政府部门即使处分某些行政渎职者,给其降职、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等一些程序也不为社会公众知晓,这就难免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这是由行政问责缺乏有效的监视所致。在很多的情况下,即使规定了监视部门,但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有的行政系统内部设置了监视机构,也只是形式。因为一个系统的监视机构和行政执行机构虽然是两个部门,但是是一套人马,不可能自己监视自己。这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体制支撑。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举措
  要有效地施行行政问责制,就要从整体上完善政府的问责体系,建立问责主体的责任约束机制,采取各种有效积极的措施,全方位地保证问责机制的顺利运行。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在继续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同体问责主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探究发挥对外部系统的行政机关和指导进展问责的各种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作用的途径,尤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特殊问责作用,也即是强调要加强异体问责的作用,实在实现人大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人民法院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问责,监视行政权利的有效行使,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或误用权利。同时,要加大对“问题官员〞的惩罚力度,严惩那些事故官员,应该制定惩罚机制。
  面对各地党委和政府的一系列过时或没用的行政问责制度,要进展一次系统地全面地清理工作,废除过时的问责规章制度,保存相对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条款,确保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效力、适用范围等明晰化,同时,适时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行政问责法〞。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制定、执行、监视及信息反应等制度网络化建立。针对各地的特殊情况,各地方政府部门在中央行政文责法精神的指引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行政问责制度。另外要加大明晰问责条款的细化工作,如:问责的对象、范围、主体、客体、责任认定、期限等,严格准确地制定问责程序,制定可操作性、有实用价值的问责法规或规章,确保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家公布的?条例?为行政问责制的施行提供了信息条件,也为问责主体获得政府行政信息提供了法律根据。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包括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方式以及公开的范围,政府公开信息是政府必须承当的责任。各级政府必须根据?条例?要求依法公开行政信息,主动提供各种信息的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