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善款管理 加强善款监管
【摘要】现代慈善事业是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根底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展无偿救助的事业,是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上世纪90年代,现代慈善事业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但我国的慈善事业开展程度同西方兴旺国家相比有很大 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慈善资金运营的监管主体地位。目前,我国政府监视主体呈多元化的状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人民银行为主要的官方监管部门。这种多元施行主体的监管形式往往会产生不同主体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推卸责任和摩擦的为难状况,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专门的慈善组织监管机构,施行对慈善组织的统一监管和协调。在施行监管的过程中,政府主要审查和监管慈善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以及这些组织设立时的宗旨。
三、加强政府对善款的法制监视和管理
政府在对慈善资金运营进展监管的过程中,必须推进立法和制度创新,完善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公益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政府的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标准来确立的,法律标准是否全面、科学、严谨,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承受监管情况的好坏。中央纪委监察部5月29日公布?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实在履行职责,严格监视检查。对违背?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缺乏互相协调,对慈善组织监管的专门条款还不完善,因此要着重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对其性质、职能、任务及其管理、运行根本准那么做出标准,以培育和开展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建立,为开展慈善事业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在税收及财政政策上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利用税收杠杆,通过对慈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收,以实现对公益事业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此项事业。三是标准社会募捐行为,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强化处分措施,确保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平安有效,确保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有效落实,进步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四是调整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改变目前我国慈善组织过分依附政府的倾向。各级政府要从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间接干预来监控其活动,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慈善组织、企业和公民四位一体的良好互动和协同机制。
四、独立机构严格审查善款使用明细
在德国,有两家机构专门负责监视公开募捐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慈善组织对善款的使用情况。这两家机构对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的监视并不具有法律强迫性,而是建立在自身“公信力〞的根底上——它们向通过其审查的社会福利组织和慈善组织颁发“捐助徽章〞,由此认证这些组织具备募捐资质。由于公众认可这两家机构的权威性,所以获得其“捐助徽章〞的组织比未获认证的组织更受公众信赖,自然也更容易得到捐款。这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甘心承受上述两家机构的审查。结合我国的详细国情,可以借鉴德国的这种独立机构审查制度,使得善款的监管制度更独立、客观、公正。
五、借助公开、透明的言论监视和畅通无阻的民意渠道加强善款监管
公开、透明的言论监视就是保护正义的监视权、公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言论监视与信息公开的相辅相成,会让丑闻一旦发生就引起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