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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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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会同村(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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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30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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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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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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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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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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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