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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标准游离辐射防护管制收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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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标准游离辐射防护管制收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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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游离辐射防护管制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游离辐射防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申请许可或申请核发、换发或补发证照、证书或执照,应缴纳
游离辐射防护管制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游离辐射防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申请许可或申请核发、换发或补发证照、证书或执照,应缴纳证照费、审查费或检查费。
  
  前项证照系指认可证、许可证及登记证等;证书系指认可证书及安全证书等。
  
  第 3 条
  
  申请核发证照、证书或执照者,应缴纳之各项费额,如附表一。
  
  第 4 条
  
  有效期限届满申请换发证照、证书或执照者,应缴纳之各项费额,如附表
  
  二。
  
  第 5 条
  
  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或放射性物质改装、放射性物质生产与其建造设施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制造设施变更,申请换发证照者,应缴纳之各项费额,如附表三。前项申请如系放射性物质活度减少者,免缴纳审查费。
  
  第 6 条
  
  证照、证书或执照遗失、损毁或登载事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者,除有前条规定之情形外,免缴纳审查费、检查费。但应缴纳证照费。依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换发证照、证书或执照者,免缴纳审查费、证照费及检查费。但应依本法改善者,依附表二规定缴纳审查费及检查费。
  
  已缴纳证照费者,得于缴费之日起五年内,检具缴费证明向主管机关申请退费。第一项登载事项变更,系因行政区域调整或门牌改变者,申请换发免缴纳审查费及证照费。
  
  第 7 条
  
  申请商品添加放射性物质许可者,应缴纳审查费新台币五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