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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看立法语言的规范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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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博士 2017/6/4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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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看立法语言的规范的论文论文摘要合适的立法语言能够构建一部结构合理、逻辑严谨、表达适当的法律,且更有利于法律的适用。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吸收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适用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实际,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改革的成果。但是,修改之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在立法语言上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如立法架构的统一、立法语言语义的逻辑性等。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完善的建议。论文关键词刑诉法民诉法立法语言 2012 年3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签署第 55 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自 201 3 年1月1 日起施行。 2012 年8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 2013 年1 月日起施行。至此,修改期限漫长、征求意见广泛、观点讨论激烈的两大诉讼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但基于刑诉法、民诉法修改激起的振荡和施行将产生的深远影响,学界对其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在刑诉法、民诉法修改的讨论和施行后的研究中,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其他具体问题,而从立法语言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则较少,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的完善》、《立法的语言和逻辑规范分析——以刑事诉讼法为原料》、《< 民事诉讼法> 语言使用不当微探》、《民事诉讼法术语的界定》等。. 立法语言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必须遵循的语言规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立法目的等必须要通过立法语言加以体现。合适的立法语言能够构建一部结构合理、逻辑严谨、表达适当的法律;相反,不恰当的立法语言却会影响一部法律的适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甚至引发歧义与争议。因此,立法学历来重视立法语言的研究;在立法工作中,在法律起草、制定过程中,都征求语言学家的意见。据此,笔者拟结合修改前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具体法条,从规范结构、逻辑、术语及表达等角度做一些初步探讨并提出修改建议。一、刑诉法、民诉法在相同或相近的章节存在立法架构不一, 建议统一立法架构是指法律的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立法架构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处理好了,不仅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出台,更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中,证据部分均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修改之后的刑诉法,将证据的定义从原先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将证据的种类从原先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修改为“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诉法修改之后证据的种类从七类变为八类,将物证与书证分列,增加了电子数据。修改之后的民诉法,将证据的种类从原先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