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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4〕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弃土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开挖过程中产生的,且自身回填消纳后多余的泥土。
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以下统称建筑废弃物)主要指上述各类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废砖、废沙灰、废木料等废弃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核准;
(二)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
(三)负责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场,违法倾倒或者抛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污染路面行为的查处;
(四)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消纳处置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跟踪督查和监管处理;
(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市)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
(一)江都、邗江、广陵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核准和工程弃土的调剂。
第六条市建设、公安交管、规划、国土、环保、房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现场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和拆除工程备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不予备案;
(三) 市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拆迁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现场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过程的管理,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管考核;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八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九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等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