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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树立检察机关和谐司法理念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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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树立检察机关和谐司法理念的论文.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6/4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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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树立检察机关和谐司法理念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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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树立检察机关和谐司法理念的论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树立检察机关和谐司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党的十论文联盟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更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多年来,人们****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一是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二是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偏重程序控制理念。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 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程序控制理念的单调性使其无法回应多样性的争端,在解纷止争面前日显捉襟见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司法操作。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要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推行认罪协商实有必要。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只有自诉程序中才有和解的规定,在公诉程序中则无。但实践中,刑事和解已逐渐突破原来的轻微刑事案件领域,甚至适用到盗窃、伤害等,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更为普遍。偏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