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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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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标准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实行以户口簿为依据进展登记的方式,也可以实行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托付其他选民进展登记。
实行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托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展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与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展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与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争论。经过争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打算,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打算不服的,可以在作出打算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打算,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展,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展。详细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打算。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一样。村民代表消失缺额时,应当根据本届村民代表推选方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根据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实行由村民小组进展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展。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争论打算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争论打算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争论打算是否使用流淌票箱及流淌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争论打算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打算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 选举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其次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实行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实行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其次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详细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打算。
其次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其次十二条 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正、热心为村民效劳、能带着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