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
阚卉妍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要求
为准确适用法律,把握逮捕条件,进一步增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合力,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现结合我院批捕办案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鉴定结论或情况证明。
,如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或其他酌定情节,以及犯罪手段、后果、危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逮捕之最低证据要求
所谓最低证据要求是指在审查逮捕时,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但是,办案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能以某一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这种“已经查明的事实”就是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最低要求,而需要推断的往往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四个内容。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只要行为人拒不供认或矢口否认,那是很难查明的。但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大要件,审查逮捕时又是必须查明的,此时,根据现已查明的证据进行推断就成了唯一的途径。
(一)犯罪故意的推断。犯罪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又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它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结合和统一。2003年9月9日在望奎一中操场上,两名中学生陈某与孙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扯在一起,厮扯当中,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将孙某扎跑,陈某随后便追,在孙某的教室门口将之追上并连捅孙数刀,孙挣脱后跑进教室,陈在孙的教室西南饮水机旁又将之追上连捅数刀,后孙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而亡。虽然陈某曾辩称他没想杀人,但作为一名中学生他明知用弹簧刀扎人有可能使人致命,还连追3次并连捅数刀,应推断他有杀人的故意而不是伤害的故意。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较之直接故意,它在认识因素上也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而在意志因素上,它却是消极地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如我院2003年6月27日受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放火案,嫌疑人高某与派出所怄气,往派出所打电话说我家柴草垛着了,你们管不管,接着就出去从堆放在院外空场上的自家柴草垛中,拽两捆玉米秆到6米外的板障子处点燃,然后进屋等派出所来人,过了5~6分钟他出来时见那两捆玉米秆都着了,他急忙救火,无论是用手扑打还是拎水浇,都没熄灭火而且还蔓延到柴草垛,邻居们闻讯也赶来帮忙,最终垛在空场中的五家柴草垛及孙某家变压器的低压线全部烧毁,共损失价值人民币2 000余元。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从自家柴草垛拽出两捆玉米秆到6米外的板障子处点燃,过5~6分钟后看着火了又积极救火,可以推断出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他轻信把玉米秆拽离柴草垛点燃,而且只有两捆,同时自己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