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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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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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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选ppt
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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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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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公民生命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百分之一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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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
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安全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确有充足理由要求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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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抵押金(12)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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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同时”(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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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设备设施的要求(14)
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储运、经销、使用、维护、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的,处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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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管理(1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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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危害控制(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建立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或者要求的,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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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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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证的审批(40)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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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制度(41)
政府及有关部门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举报,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
生产经营单位不服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强令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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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的权利(43)
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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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检控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避险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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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作业(44)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工程拆迁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当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安全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