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心得体会500字安全心得体会(四篇)
XX年8月31日,xxxx以第13号主席令发布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以新的面貌呈现于世人面前。新版《安全生产法》一改旧版法律“重经济发展,轻生命安全”、“重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干起到引导公司积极防备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公司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行XX年来安全生产基本基层仍然单薄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记录,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所有法条总篇幅的%)论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惩罚,比旧版法律增长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如下)外,还所有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避免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以多种理由拒不实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治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惩罚对象的范畴。这一变化明确表目前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整治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惩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惩罚(分别处以1万元如下、1-2万元或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积极除“患”。
固然,罚款只是行政惩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多种理由拒不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尚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部分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公司仍象此前同样拒不整治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用联合制裁措施,逼着公司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长公司的违法成本,增进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肃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治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治规定极尽拖拉之能事悲观看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公司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避免为主”方针的贯彻,进而逼迫公司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明无“患”安全公司。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公司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明显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惩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核心负责人面对事故采用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核心负责人必需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步,立即组织急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罢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惩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核心负责人隐瞒不报或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急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核心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明显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核心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惩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惩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称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惩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罢职处分”,犯罪的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实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