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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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
1、注意区分债权让与契约和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不须进行公示。
2、注意债权让与合同与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的区别。基础行为可能是买卖、赠与、代物清偿契约等。
(三)不得转让的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雇佣、委托、借用、某些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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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转让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
债务人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亨有到期的债权的人,仍可以依照有抵销的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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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公司诉民安公司债权转让诉讼
2002年3月丰元公司将本公司对民安公司的120万元的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丰润公司,但是丰润公司、丰元公司均没有向民安公司通知。2003年3月丰润公司要求民安公司履行债务,遭到民安公司的拒绝。3月31日丰润公司将民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民安公司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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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转让的效力
1、对内效力,即对让与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权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转让之债权的义务 。
2、对外效力,即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只能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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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刘某债权转让案
2005年9月,被告刘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基础桩工程施工协议》将其座落在铜梁巴川镇的宅基地基础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张某施工。而第三人张某又请原告陈某打桩,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第三人张某到被告办公室催款,被告写下欠条:欠陈某打桩款玖仟柒佰元正(9700)欠款于06年1月24日前付清。此据:欠款人刘某 2005年9月15日。第三人张某便将欠条交给原告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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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刘某债权转让案
同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找被告还3000元,被告又在原欠条约定尚欠6700元过年前还清。后来,第三人张某找被告给钱,被告刘某便将打桩款全部给付第三人张某,并叫第三人张某将欠条给回。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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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二)债务承担的种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按份或连带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式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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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承担的要件
1.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的债务合法有效且依规定或者约定此债务不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
2.债务的承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3.债务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协议本身即体现了债权人对转让债务的认可,不需要债权人单独进行同意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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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代唐某偿还借款纠纷案
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承诺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担责任存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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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代唐某偿还借款纠纷案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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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转让)
(一)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可为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