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销售管理措施 《汽车销售管理措施》出台对中国汽车销售行业的影响 | 法宝实务
作者林忠;李兴(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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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汽车销售管理措施 《汽车销售管理措施》出台对中国汽车销售行业的影响 | 法宝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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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行措施》,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规定销售汽车必需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4月14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新《汽车销售管理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将于7月1日起实行,并同步废止了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行措施》。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持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但随着中国汽车销量规模大幅增长,汽车品牌授权的销售模式带来的汽车流通市场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新出台的《管理措施》取消了强制的汽车品牌授权销售措施,即汽车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根据汽车品牌销售措施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
根据《管理措施》,汽车销售将实行汽车品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销售模式同步进行,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现多样化销售模式。商务部发言人于4月14日新闻发布会上表达,后来汽车销售就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但经销商发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未经境外汽车生产公司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和阐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当有关责任的主体。
在汽车行业中,供应商和经销商间的纵向限制竞争合同十分常用。核心形式涉及:
(1)价格合同:限制经销商的定价权;
(2)区域划分合同:供应商通过对市场销售状况来划分4S店的销售区域, 4S店只能在供应商所指定的销售区域内进行宣传、筹划、销售;
(3)零配件销售合同:供应商和4S店通过合同的措施商定严禁4S店单独的零配件销售行为。目前,针对前述汽车行业中纵向垄断的行为,核心通过《反垄断法》第14条有关纵向限制竞争合同来规制。但除了“固定或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形式外,具体什么样的合同构成其他形式的垄断合同并未明确,而《管理措施》的出台为汽车行业其他垄断合同的定义和认定奠定了一种基本。《管理措施》增长了更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纵向限制的严禁性行为,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等。可以预见,反垄断合规问题将会成为汽车供应商所面临的核心合规难题和任务。
根据《管理措施》,供应商不得:
(1)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
(2)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3)规定同步具有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4)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订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