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实行何种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商定实行书面形式的,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对房屋买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需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全部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展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殊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商定交付房款及治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全部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认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毕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治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治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肯定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展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肯定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全部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全部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定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商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由于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亲密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