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台账;
(二)开展宣扬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洁净;
(四)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把握要求的地点贮存。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巡游的,帮忙履行前款其次项职责。
第十七条 鼓舞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商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要求。鼓舞实行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 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企业上门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点。大件垃圾收集的指定地点和预约电话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鼓舞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回收点,接受押金返还、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积分嘉奖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
其次十条 贮存有害垃圾应当实行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其次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削减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模式。
其次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气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其次十三条 本市依据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三章 分类运输
其次十四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或者回收企业上门收运;有害垃圾由符合危急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
其次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单位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做到日产日清;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作业后,应当准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洁净;
(五)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当分类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内容;
(六)制定应急预案,准时应对突发大事。
其次十六条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单独设置易腐垃圾转运工位。二次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选设施。
转运站内暂存垃圾应当规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