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合同:个人消费借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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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妥当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削减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乙方认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殊商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内,质押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内,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质权、停顿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商定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连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
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缺乏局部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担当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商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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