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所有权遭遇居住权
李雪雷 徐小平
爱恨情仇
黄仁泉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的大学生,从学校分配进某电讯公司工作,由于长相英俊且能说会道,又有着不错的职业,收入颇丰。不久,他与某公司会计苏静结识、相爱了。己的病床前,拉着她的手说:“小芹,我把你娶过来,不能给你和儿子带来幸福快乐,甚至已经不能陪伴你们走完人生历程,我对不起你们母子俩,我真的很爱你们,其实我也是很不想走呀!现在我要作份遗嘱将家产处置一下。本来这个家全靠我,今后不行了。我有祖上的房产三间,归咱们的儿子小军;在房改中我们向单位购买的位于学者路的房子归你,你也没有职业,今后可以将其中的一套房子出租,用房租养活自己。我女儿婷婷已经有了工作有了新的住所,但苏静还住在里面,我担心她不会让出,她有工资可以生活,可你们没有呀;手中尚有部分存款也不要花在我身上了,还够你们娘俩生活些日子……”
汪芹用手堵住丈夫的嘴,说“不会有事的,我们会平安的!”她不许丈夫说下去,自己的泪水止不住流了下来。而黄仁泉对自己的病情最清楚不过了,他瞒着汪芹写下了遗嘱,藏于枕头下。
他们在痛苦和沉闷中勉强过了春节,黄仁泉就越发感觉身体不行,再次提起此事,并坚持让汪芹陪自己去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
按照公证程序,公证员对黄仁泉进行了***前的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进行了相关调查,然后按照黄仁泉的要求办理了遗嘱公证。
2003年3月22日,黄仁泉带着对这个世界的眷恋,极不情愿地离开了人世。
痛苦的诉讼
为了实现丈夫的夙愿,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不久就会出现的生活困难,汪芹含泪处理完黄仁泉的后事,凭公证处的公证文书,以自己的名字到市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地办理了房产证,将原以黄仁泉名字登记的位于学者路的套房归于自己的名下。
2003年8月份的一天,汪芹带着律师找到苏静,手持房产证提出让苏静搬出房子。也许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苏静根本不理会汪芹,挖苦她说:“这是黄仁泉的房子,什么时候变成你的了?我居住在这里是有法律依据的,离婚调解书可是明确了我的居住权的!”不由分说将汪芹赶了出去……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汪芹一纸诉状将苏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排除妨害,帮助收回房子。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中,法官发现这是一起少有的民事诉讼。首先,争议的双方原系妻子与“***”的关系,后来“***”上升为妻子,而丈夫却不幸病故;其次,双方争议的标的物的房子,一方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持有民事调解书,具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发生了冲突。案情并不复杂,但法官却感到非常辣手。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汪芹和苏静均聘请了律师,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汪芹认为,自己拥有该房的产权证即具有所有权,按照我国民法规定,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要求苏静迁出该房,还房于她。
对于汪芹的主张,苏静自有自己的说法,她提出她居住于该房屋中是有合法有效的民事调解书为据的,调解书载明该房“归苏静居住至再婚时止”,自己离婚至今一直没有再婚,因而居住于此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苏静的辩解,汪芹的律师陈述了佐证本方观念的三点理由:首先,黄仁泉与苏静的离婚调解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