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8
文档名称:

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docx

格式:docx   大小:34KB   页数:4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相惜 2022/7/5 文件大小:3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
正确认识有偿、无偿保管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
刘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平时关系较好。20xx年3月,刘某因公出差,临走时把一辆价值5000多元的摩托车交张某保管。张某欣然接受了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69条规定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然而,张某由于疏忽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存在重大过失 ,致使摩托车被盗造成刘某损失5000多元,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负的责任,比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负的责任相对较轻,本案张某是无偿为刘某保管摩托车,根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关一致的原则,可适当减轻张某的责任。
.
综上所述,在我们订立保管合同时,由于对保管费是否作出约定直接影响到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的轻重,以及保管人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结果时,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因而在保管合同中有无保管费的条款,对于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分重要。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xx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xx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识表示。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