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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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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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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开展工程申报指南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工程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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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展试点工程。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链完整,带动围广泛。
2、工程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或具备同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严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合作申报工程。
3、工程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0万元至14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的70%用于涉农企业,30%用于合作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工程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开展试点工程。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带动围广泛。
2、申报工程单位应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
3、工程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或具备同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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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合作申报工程。
4、工程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0万元至7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的70%用于涉农企业,30%用于合作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工程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围。
工程的实体工程建立及设备购置。不包括劳务工资、技术转让费、科技措施费、人员培训费、土地〔草场〕流转租赁费、种植〔养殖〕工程的土地平整费、用于工程工程建立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带动力装置的农机具、种苗〔种畜〕及其它非生产性支出。
四、工程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开展财政补助工程。
工程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开展能力和竞争力;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建立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工程建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工程建立用地手续合法。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展工程及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开展试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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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符合区域优势产业开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开展需要,围绕农业根底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效劳体系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立;重点扶持辐射围广泛,产业融合开展增收明显,带动农牧民多重受益的工程;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严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根底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工程建立。
〔三〕产业化开展贴息工程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产业规划,但市场开展前景好、示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开展工程扶持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工程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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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工程建立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运行机制合理,示带动作用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示带动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工程〔参见开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构造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