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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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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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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方案备案管理方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第十七条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
第十九条专项方案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专项方案文件的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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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管理人因专项方案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料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展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承受监视,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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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方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且一年之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三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