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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查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拟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处水灭火设备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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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水锤最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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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备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备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0——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分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同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同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同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v——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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ε——当量粗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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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基本参数
3.1一般规定
3.1.1工厂、库房、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
火灾起数和一同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切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
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
等于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hm2,
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
1起,
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
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2
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
(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库房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
1起确定。
3.1.2一同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
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切合下列规定: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样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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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履行。
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像建筑确定。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剖析计算确定。
3.2.2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同火灾灭火设计
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同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
的规定。
表3.2.2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同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地区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