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上支持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无论是放权让利、利改税还是承包制抑或是公司制改造,都没能从本质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短期行为”、“代理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等等,所有的这一切都可以归因于产权不明晰、分配机制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完善。因此,以建立经营管理人员认股权证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改善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成为下一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就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该次会议《决议》明确: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的直接挂钩,允许股份制企业在推行年薪制、持有股权分配方式方面继续探索,让国企的经营管理人员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在国企内部可实行“经营管理人员持股计划”方面的改革;但同时亦将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企业决策失误的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从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权激励机制正在受到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关注,不少上市公司对在这方面探索和实践的愿望十分强烈,特别是一些具有民营背景的高科技公司。如引人注目的四通、联想产权在改革中,经营管理者持股是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行者,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机制更具优势,而且其经营效益受市场关注压力更大,因此在试验和推广以经营管理者持股为主的激励机制改革方面将会走在前面。
中高西庆在“99财富论坛”上海年会上明确表示,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激发赏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中国证监会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持股计划,他还说,目前证监会正在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发行经营管理者认股权证的具体方法,只是有些问题涉及修改《公司法》等法律,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经过一定的程序。
因此,推行经营管理者股票期权制度,让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结构能够真正反映其经营绩效,并使优秀的经营管理者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相应的激励,这对推动国企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法律上没有障碍
作为一种激励措施,企业按照一定的条件向经营管理者发行股票期权,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一定价格认购公司的股份,这种股票期权制度,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企业的一种创新管理方式,它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无违背之处。
尽管在我国新的衍生工具和新的交易手段的开展,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但这里所讨论的股票期权与期权交易所里进行的交易的那种金融衍生工具有本质的区别,它的存在是以股票的存在为前提的。只要企业股票(或者预留股份)的发行和持有是合法的,实行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就不会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
 
三、操作上可行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前提是公司具有期权行权所需的预留股份。国外的股票期权(ESO)计划所需的股票来源一般有三个途径:一是公司发行新股,即在公司发行的新股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实施ESO计划的股票来源,这是最通行的方式;二是通过留存股票(TREASURY STOCK)账户回购股票,公司将回购的股票放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ESO或其他长期激励方式的需要,将在未来时间再次出售;三是由原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权用于ESO计划,这在公司由单一大股东控制时较为适宜。
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可以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