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 2013 年
10 月 30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 年 3 月 26 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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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4 年 3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
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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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 年 10 月 30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 年 3 月 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
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预
防为主、源头控制、属地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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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规划
产业布局。
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
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国土、农
牧、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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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沼
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
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
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行政区域大气
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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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控制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
理制度。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牧
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
理、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禁止建设严重污染大
气环境的土(小)生产企业。已经建成的,由所在
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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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淘汰。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和试生产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