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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后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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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后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行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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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超期后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行性分析
  摘要:相关期限的变更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分情况讨论,而不是一刀切地要求必须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动产机构在强化促进交易安全发挥物权效用的社会作用层面,对续贷导致的抵押变更登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前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可见,抵押登记顺位是探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的关键点,在变更登记不影响抵押顺位时就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所谓的不利影响,此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1一般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77条关于担保物权消灭的规定,除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法定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发生时担保物权才消灭。债务履行期内,抵押人、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因一般抵押的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到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属于在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变更,此时主债权未消灭、抵押权亦未消灭,抵押权变更登记明显不会造成抵押权顺位的变化,不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按照对法条的理解登记部门应直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而超期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能否受理,则需要细分为如下两类情况讨论。
  ,未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
  在一般抵押中,超过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即超过了主债权约定的履行期,按照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章诉讼时效第188条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超过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但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在主债权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通过延长主债权合同中的履行期限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得到法律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会触及抵押权顺位的改变,因此超过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未超过主债权訴讼时效期间的,不需要提供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登记部门可直接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且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
  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超出诉讼时效行使债权或抵押权等权利的法律后果是失去法院的保护,即失去胜诉权,债务人取得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主债权和抵押权并未消灭。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92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对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学理及实践的通行见解是,该债权并不致消灭,而是变为不能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债权。《民法总则》第192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超过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且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申请变更登记时,学理上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到期并不会消灭抵押权,但此时抵押权在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