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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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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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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
婚 姻 的 效 力
精选课件
主要内容
一、婚姻效力概述
二、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财产关系
精选课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精选课件
一、婚姻效力的含义
本节仅指狭义,即婚的关系。
精选课件
忠实义务的规定
1、有助于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落实;
2、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3、是子女血缘清白和人类血缘等级序列的保证。
精选课件
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一夫一妻婚姻制的
必然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
配偶一方的不忠,是对婚姻的最大伤害!
精选课件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义务也不可能强制履行。但违反忠实义务的,为婚姻中之大过错,在离婚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精选课件
1、认为婚姻本身隐含着相互的忠实义务,法律不必另做规定;
2、如此规定用意虽好,但事实上行不通;不如只规定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好;
3、如此规定是历史倒退,因为它不能适应21世纪人类***关系的要求。
部分学者
反对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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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住所商定权
是指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从妻居(母系氏族)
从新居(近现代)
从夫居(奴隶、封建社会)
精选课件
西方国家对婚姻住所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但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约定选择夫家或妻家为婚后生活住所的权利。
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如瑞士,规定妇从夫居
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如法国、日本
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立法角度)如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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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夫权社会,妻子婚后人格减等,无对外从事行为的权利。处理日常家事也是代理丈夫行事。不方便,于是规定代理权。这是夫权制度下的产物。但现在是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精选课件
《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
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
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我国婚姻法未明文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而是强调夫妻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活问题。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间接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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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
2、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
3、有利于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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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要注意:
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中;
2、夫妻一方滥用该权利时,他方有权限制,但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离婚的男女就子女教育等特殊问题仍然有此代理权;
4、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以共同名义进行,但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另一方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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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分夫妻一方特有的不动产;
2、处分有重大价值的共同财产;
3、处理与配偶另一方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务。
日常家事代理权中的日常家事范围除外(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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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扶养的权利义务
广义的扶养:扶养、抚养、赡养
狭义的扶养:同辈之间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精神上的慰藉
1、扶养的含义
2、扶养的类型(国外)
生活保持义务 (共生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无条件地供养扶助,保持相同水平的生活。如夫妻间、亲子间。
在对方需要且不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供养扶助,不需与自己保持相同水平的生活。如兄弟姐妹间、祖孙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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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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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婚姻的一大社会功能。
注意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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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7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
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精选课件
1、不能仅仅按****惯,把此理解为义务,它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权。
2、作为一种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相互间不能侵犯。
3、在当前的中国,计划生育更是义务。
注意:
精选课件
八、配